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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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9时,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张淑侠涉嫌拐卖婴儿一案。在上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部分证据有异议;下午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承认“我错了,确实错了,愿意认罪”,并当庭下跪。
此案被告人张淑侠,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原主任,涉嫌多次以新生儿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先天畸形等为由建议家属放弃新生儿,后将婴儿贩卖。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利用其作为产科医生的便利条件,先后将董某、王某、黄某、武某、贺某、尚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于他人。张淑侠共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涉及被拐卖婴儿7人。在张淑侠拐卖的7名婴儿中,有6名婴儿被公安机关依法解救并送还亲生父母,1名婴儿被张淑侠卖给他人后死亡。张淑侠以出卖为目的,将7名婴儿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淑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查,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来某峰、董某姗所生男婴有病为由,让家属签字放弃婴儿。当晚,张淑侠将男婴抱回家中,打电话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串。7月17日凌晨3时许,潘某串和其子崔某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以21600元的价格将男婴买走带回家中。其后,潘某串经王某丁和黄某娜介绍,潘某串丈夫崔某梁从旁协助,在其家中以59800元的价格将婴儿卖于河南省内黄县梁庄乡后河村的朱某奇、赵某军夫妇。后该男婴被解救。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王某艳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有病为由,让家属签字放弃婴儿。后张淑侠将两名婴儿抱回家中,打电话联系潘某串。后潘某串和崔某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以30000元的价格将两名婴儿买走带回家中。其后,潘某串经黄某氏介绍,崔某梁为买家带路,在其家中以46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名女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任某欣夫妇。另一女婴寄养在潘某串妹妹吴某珍家,吴某珍又将婴儿寄养于贾某堂家中。后两名女婴均被解救并送还王某艳夫妇。
2013年4月份的一天,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保洁员杜某德在医院儿科将黄某妮所生并被家属放弃的一名女婴抱回自己宿舍,后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淑侠。张淑侠遂电话联系潘某串,当日下午潘某串与崔某开车来到富平,在杜某德宿舍看过女婴后,从张淑侠处以1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带回家。后该女婴死亡被抛弃。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淑侠在自己家中为武某娟做手术产下一女婴,以该女婴有病为由让家属放弃。后张淑侠打电话联系潘某串,当晚潘某串与崔某梁、崔某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以20000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带回。其后潘某串经王某丁介绍,以46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于河南省滑县大吕庄村的和某峰、李某勤夫妇。该女婴已被解救并送还武某娟家人。
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知赵某涛、贺某娜要将所生女婴送人,遂打电话联系潘某串。潘某串和崔某即驾车来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从张淑侠处买走,张淑侠将其中15000元交予赵某涛。后因女婴家人反悔,张淑侠让潘某串将女婴送回,后将女婴交还赵某涛亲属。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产的尚某霞、赵某良夫妇放弃的男婴,遂打电话联系潘某串,随后潘某串和崔某驾车来到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带回。其后,潘某串经廉某奴和黄某氏介绍,以47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烟王村的王某超、吕某顺夫妇。该男婴已被解救并送还尚某霞夫妇。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淑侠及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经过质证,审判长当庭宣布综合证据予以确认。
15时许,庭审继续。张淑侠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两个新证据:一个是1998年以来,张淑侠获得的15份荣誉,一个是近百位患者的请愿书,称曾接受过张淑侠的救治,希望张可以减刑。
公诉人对上述两个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定罪量刑无关,张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涉案6起,婴儿7人,一婴儿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再次建议依法严惩。
在最后陈述时,张淑侠称:“我错了,确实错了,愿意认罪。”说完当庭下跪。
审判长宣布,法院将依法对此案择期宣判。
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失职罪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原标题:陕西富平贩婴案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