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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开避免个人事项止于“填表格”

发布日期:2013-12-31    来源:    作者:
应该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让公开工作成为惯例和常态,避免各地各自为战、步伐不一
   杜晓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经走过多年,较新的规定如2010年中办、国办曾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在此次中组部所下发的《通知》中,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可谓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比如“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近年来,一些腐败现象不断变化,迫切需要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落到实处。以裸官为例,数年前,大多数人还没听说过这一词汇,但眼下已经为人们耳熟能详。裸官出逃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裸官的不断产生,已经被认为与官员个人事项报告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官员在其升迁的每一个阶段都能如实汇报个人事项并备案,那么想成为裸官尤其是手中握有一定实权的裸官,恐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相对独立的负责执行申报制度的机关没有明确,导致了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缺乏统一性;在申报时,缺少较为严格的执行标准,使得执行过程显得不够严谨;在申报后,有时对申报材料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统计和审计,即使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水分过大,也因为缺少公开而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纠正。凡此种种,用一些有过切身体验者的话来总结就是,“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
  此次下发的《通知》,除了将个人事项报告与提拔任用相挂钩外,还进一步明确,“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查个人事项报告材料”。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对于推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进一步细化落实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仅提高了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违规成本,同时还使得被查处的几率大大增加。但是对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而言,最大的课题还是如何全面走出自我监督的藩篱。
  温家宝同志在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文中曾指出,“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而言,更有效的威慑力来自于公开,因为唯有公开才能带来真正过硬的监督。在推进反腐工作时,监督可以有多种形式,一张强有力的监督网络除了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外,还应当有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来自公众的监督。如果没有必要的信息公开做支撑,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来自公众的监督是难以实现的。

  公开之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形成了越来越广泛的共识。比如2011年,湖南省4名市州和省直厅局党政“一把手”向湖南省纪委全体委员述廉,对个人住房、配偶从业、子女就业、公务车等个人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接受所有委员的评价投票。这是全国首次对厅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开展述廉评议。为了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公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私人问题方面作出让步。对此,应该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让公开工作成为惯例和常态,避免各地各自为战、步伐不一,以致公开工作时有时无。与此同时,多项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同时跟进,包括征信、反洗钱等,最大限度保证个人事项报告公开的真实性。

(原标题:用公开避免个人事项止于“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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