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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发布日期:2013-12-31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朱磊
  立法如何做到“接地气”?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家智库的作用?如何更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地方立法机关近年来围绕上述问题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民主立法工作,为开门立法注入了新的内容。
  《法制日报》记者从近期举行的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在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方面逐步规范、形成制度。法规在立项、审议、修改等阶段,一般都进行几个“规定动作”:深入区内调研,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重要问题进行论证;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规都通过报纸、网络等公开征求意见,建立了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这些做法,保障了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也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2013年7月,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这部法规就公众参与的范围、途径和方式,公众意见的反馈处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及对立法机关的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力图在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中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各环节不断探索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专家、社会组织的智力和资源优势。比如,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向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并委托科研院所作为独立第三方对规划建议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在立项论证和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环节,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在审议过程中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通过组织好社会参与、协调好利益表达,使立法决策充分体现各方面、各领域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呼声和期盼。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时,实行开门立法,积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办公厅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方面,也体现倾听百姓意见的做法。对于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改变以往只把重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除特殊情况下,一律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注重立法听证制度,先后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举行听证会,就条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众很多听证意见在法规中得以采纳。此外,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还加强联系基层机制,自2008年起,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基础上,湖北省人大选择10个乡镇、街道、生产企业以及县(市、区)有关部门作为联系点,及时听取基层一线的意见,使之成为联系立法机关与基层的桥梁纽带。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十分重视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将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度化、组织化,今年制定了《陕西省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根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需要,从法律和相关领域聘请了35位立法咨询专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此外,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还注重丰富听取意见形式。在法规修改过程中,把调研会、座谈会延伸到基层,直接听取一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意见,使地方立法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努力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审议修改《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过程中,分别召开了全省各市的城管部门、部分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个体户、流动小摊贩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城市公共场地管理和执法方面的意见,努力平衡各方权益。参与座谈会的基层执法人员和小摊贩们对做好城市管理和服务提出了很多建议,一些意见和建议被吸收采纳,为增强法规操作性奠定了基础。

  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专业优势,是本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思考的新课题。今年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与珠江三角洲的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5所高校以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4所高校合作成立了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为广东省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在广泛接受社会报名和层层筛选的基础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无记名投票,从74名候选人中选取66名法律专业人士以及财政经济、城建环保、农业农村、科教文卫、民族宗教、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作为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审议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市县区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如2011年在制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过程中,就到全省16个市州调研,召开行业主管部门、物管企业、业主、律师、专家学者座谈会和协调会60多次,收到各种书面建议意见上万条,在修改法规草案时,集中采纳其中上百条建议。

(原标题: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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