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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改革创新《决定》出炉重点解决改革动力不足

发布日期:2013-12-31    来源:    作者:

法治路径更加明确,保障力度更大

杭州改革创新《决定》出炉

重点解决改革动力不足

本报记者 魏皓奋

早报讯 “体现杭州特色,鼓励、支持改革创新的态度鲜明,法治路径更加明确,保障力度更大。”昨天,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上,常务副市长杨戌标受张鸿铭代市长的委托,对《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进行了说明。

《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的背景下起草的,重在解决杭州改革发展中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突破制度瓶颈缺乏思路、统筹协调不够等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

在明确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争取参与国家、省的改革创新试点,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属于国家、省级事权范围,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报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属于本市事权范围,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撑与保障的,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定程序。

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批准试点。

为了推进和保障改革创新,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延误、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的,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另外,“保障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创新失误。”《决定》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作者: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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