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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草种检验
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取消了“草种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草种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知如下。
1.对于已取得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编制关于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
3.对已取得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4.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种子质量抽查等相关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草种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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