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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 北京市农村农业局   作者:佚名

  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为做好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材料

  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

  2.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2021年4月27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tzgg/1098640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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