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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1〕4号)精神,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申报主体侧重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教学科研单位。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保障长江禁渔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含中央直属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等)要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创新措施实、示范效应强的农业农村信息化主体,注重向市场主体倾斜。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申报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确保质量”原则,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初审工作可视需要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或网络答辩等方式。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公示并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发布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
三、有关事项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出具正式报送文件;要帮助申报主体准备申报书及辅证材料,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2)纸质版(含光盘)寄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电子材料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熊蕾、丁可
电 话:027-87740347
邮 箱:hbscxxc@163.com
附件: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申报书
申报主体(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编制本申报书,并要求提供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辅证材料须盖骑缝章)。
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报农业农村部,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步报送。
五、申报书电子版可从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市场与信息化司子站下载。
申报 主体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申报 主体类型 | □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教学科研单位 □其他( ) | ||||
申报示范 基地类型 | □生产型 □经营型 £管理型 □服务型 | ||||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 |||||
申报理由:从信息化基础条件、应用情况、特点亮点描述、成效分析(量化)等四个方面阐述,字数不少于4000字。
| |||||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 |||||
申报主体郑重申明: 对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省级专家组初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部审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推荐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职务: 手机号/微信号: 邮箱:
申报单位 | 申报主体类型 | 申报类型 | 联系人 | 手机号/微信号 | 邮箱 | 通讯地址 |
注:1.申报主体类型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教学科研单位、其他(需说明)。2.申报类型: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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