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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兽药生产企业无法按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要求,提供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区检测报告的、复验企业无法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的、省厅无法派出检查组进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的,根据国家积极鼓励企业复工复产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经省厅研究决定,对上述情况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统一延展至本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在河北政务服务网按时提交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疫情解除后省厅能够及时派组进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的及新建、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迁址重建企业不属延展范围,仍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421号)等规定。
特此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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