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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保办〔2020〕2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冠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当事人办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现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耽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期限或者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新冠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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